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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

  • 广州市勘协
  • 浏览量:73
  • 发布时间: 2012-04-05

建注函(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 

    我中心在审查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申报过程中,发现部分申请人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的违规行为。为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注册人员诚信水平,现将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有关法规重申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为加强注册执业管理,维护注册人员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经发现申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违规行为的,我中心将其作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申请人个人信用档案,同时还将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请你单位及时向本地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通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个人执业人员诚信宣传,切实做好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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